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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日期
103.06.05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
提案狀態
議會回覆存查(備查)
會期
第11屆第17次臨時大會第17次臨時大會
提案機關
社會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社會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為增進本市經濟弱勢老人健康,使其獲得醫療保健服務,本市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府法三字第0九七三三二0八七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並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府法三字第0九八三七一七一六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法於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並由行政院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以院臺衛字第一0一0一四四一八六號令發布除已實施之條文外,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其中涵括該法第三十一條,意即修正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對象保險費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所定之保險費及第三十一條所定之補充保險費。 而「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第六條規範之補助範圍為「受補助人每人每月健保自付額在第六類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以下者,依其繳納之保險費核實補助全額;超過者,補助第六類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其補助範圍敘明為「個人應自付之保險費」,即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所定之保險費,自九十八年度起執行補助措施時並無爭議。而新修正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範之保險費皆為個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本辦法若未明確界定補助範圍,將產生補助範圍不明確的疑慮,造成爭議。 次查二代健保開收之補充保險費為個人摒除一般保費外,保險人之其他收入,包括獎金、利息、租金、股利、兼職所得等超過規定標準才須扣繳,與本辦法為補助本市經濟弱勢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自付額,以確保其獲得醫療照顧權益立意,似有違背。本辦法原補助範圍已非全額補助,係依其受補助人每月應繳之自付額保險於補助上限下核實補助。 為釐清本補助辦法之補助範圍,僅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所定之保險費為限,併修正相關條文。 另因相關補助措施自八十五年即開辦,為保障本市老人權益,並基於公平信賴原則,雖九十八年度至一百零一年度間訂有相關補發計畫,針對開辦後因本府取得之資料或因系統處理大量資料,而遺漏之民眾辦理追溯補發,故對於自本辦法實施前未獲本市補助健保自付額補助之老人明訂補發方式,期使本辦法更為完備,爰擬具「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修正草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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