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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日期
- 10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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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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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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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產業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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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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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產業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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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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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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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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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促進本市產業發展,協助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升級轉型,提升產業競爭力,並積極誘導民間投資開發高附加價值產業,本市於九十九年九月八日制定公布「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以提供勞工職業訓練、房屋稅、地價稅、融資利息及承租市有房地優惠等獎勵補貼,與創新研發費用補助等鼓勵創新及投資之誘因。本府嗣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授權,於一00年一月十一日訂定發布「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明定本市投資人申請本自治條例各項獎勵及補助時之應備文件、審查與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俾相關申請及審核程序有所依循。
(二)因產業發展變遷快速且日趨複合多元發展,為完備產業發展政策工具,鼓勵產業創新研發與品牌加值、促進產業創新群聚及形塑本市成為亞太地區主要創新創業中心,本市嗣於一0三年六月十日修正本自治條例,除提高技術開發及創新服務研發之補助金額至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外,並增訂品牌建立、創新育成及具創新或加值潛力之創業計畫等所需費用之補助項目規定。
(三)為配合本自治條例一0三年六月十日修正增訂之相關補助項目,爰於本辦法增訂新增補助項目之申請文件、綜合審議事項與補助款之請領應備文件及支付方式等相關規定,俾本市投資人及其他公民營機構申請時有所依循。
(四)本辦法本次共計修正七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修正第2條所定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並刪除本府權限委任本府產業發展局執行之規定。
2.配合本自治條例第十條增訂投資人申請品牌建立之補助項目,修正第五條申請人應備文件之名稱。
3.增訂第五條之一規定,明定投資人及其他公民營機構申請創新育成補助之應備文件。
4.增訂第五條之二規定,明定投資人申請創業補助之應備文件。
5.修正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關於獎勵補貼綜合審議部分事項及第二項部分文字,並增訂第三項至第五項關於品牌建立、創新育成、創業等補助之綜合審議事項規定。
6.配合本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二規定之增訂,爰將此等規定修正納入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俾適用第二項關於補助款分期及比例支付之規定。
7.修正第十一條規定,將核准處分附款中「研發計畫成果報告」修正為「計畫成果報告」,俾本自治條例本次增訂非屬研發計畫之其他補助項目計畫,得一併適用附款所定廢止處分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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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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