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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10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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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花博公園各展館門票收費標準」第四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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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移請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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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產業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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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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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產業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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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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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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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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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於促進原住民族長者身心健康之考量,本府前以一0三年三月十三日府原社福字第一0三三0一九八二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原住民長者使用市有場館設施優待要點」。依上開要點規定,設籍本市五十五歲以上至六十四歲之原住民長者,比照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享有本市市有場館設施之優待。為配合上開要點之訂定意旨,擬於本標準第四條附表所定優待票之適用對象欄,增訂第四點「五十五歲以上設籍臺北市之原住民長者」,俾符合資格之本市原住民長者得享優待票票價之優惠。
(二)此外,花博公園之「臺北機器人館」自一0三年一月一日起正式閉館,故本標準第四條附表中關於「臺北機器人館」之相關規定即應配合刪除,以與花博公園展館之實際營運現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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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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