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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通過日期
103.10.09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市議會通過
會期
第11屆第19次臨時大會第4次會議
提案機關
勞動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勞工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自治條例係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制定。本次主要係依據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對本自治條例審查意見及勞動局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建議,將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後段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使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保障男女實質平等地位之原則。另修正現行條文第三條,擴大本自治條例保障原住民範疇為具有原住民身分且設籍本市者,以落實本市原住民保障;參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使用「代金」之用語,修正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第七條用語;考量廠商未依約定以一定金額僱用原住民時目前無補救措施,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五條,明定契約應載明倘僱用原住民金額未達標準應向勞動局設立之專戶繳納差額,以資遵循。其餘條文則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一條:依現行體例刪除第二項規定。 (二)修正條文第三條:將本自治條例保障對象,擴大為具有原住民身分且設籍本市者,以落實本市原住民保障。 (三)修正條文第四條: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合CEDAW保障男女實質平等地位原則;參酌原住民族工作保障法用語,將現行條文第二項「差額補助費」修正為「代金」,使其一致。 (四)修正條文第五條:增訂契約應載明倘僱用原住民實發工資總額未達標準應向勞動局設立之專戶繳納差額,以避免廠商未依約定以一定金額僱用原住民時無補救措施。 (五)修正條文第六條:將現行條文第三項但書移列為第四項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六)修正條文第七條: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七)修正條文第八條: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酌作文字修正。 三、本案業經本府一0三年八月十二日第一七九六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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