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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備查日期
103.10.17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寶藏巖聚落國際青年會所管理辦法」
提案狀態
准予備查
備查文號
院臺文字第1030052443號函
備查機關
行政院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寶藏巖聚落位於本市中正區汀州路三段二三0巷,其座落位址原屬本市中正區中正二九七號公園用地,於九十六年經都市計畫變更為寶藏巖歷史聚落風貌特定專用區。寶藏巖聚落於九十三年間經本局登錄為本市第一處聚落型態之歷史建築後,嗣於一00年五月二十七日由本局依法公告為本市聚落。為推動聚落保存,本局以「藝居共生」之概念,將寶藏巖聚落規劃為三區:「寶藏巖國際藝術村」、「寶藏家園」及「國際青年會所」。 (二)依本府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核定公告之本市都市計畫「擬定臺北市中正區寶藏巖歷史聚落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寶藏巖聚落得附屬作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註:已更名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四十一組之一般旅館業。為促進國際文化交流並提倡文化創意,本局擬規劃現有之七間房及十八張床,提供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所定各類文化創意產業之從業人員,以及參與寶藏巖聚落舉辦國內外藝文展演相關之教育訓練、研習、展演、學術交流、會議、參訪或營隊活動等之特定對象人士住宿,並定名「臺北市寶藏巖聚落國際青年會所」(下稱國際青年會所)。 (三)按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安全、經營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為體現國際青年會所營運之非營利目的及提供特定對象住宿之性質,爰依上開規定之授權訂定本辦法,俾為國際青年會所營運安全及經營管理之依據。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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