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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會日期
- 1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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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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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送交市政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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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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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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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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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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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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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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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本市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之查核、評鑑及獎勵事宜,前依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制定公布之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訂定臺北市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惟殯葬管理條例於一0一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移列為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移列為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為配合殯葬管理條例之修正及鼓勵殯葬服務業者積極參與評鑑,提升整體殯葬服務品質和評鑑現況,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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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03年12月16日簽提市政會議審議,經 市長於103年12月22日裁示「本週市政會議議程已訂,建請留待下任團隊決定,擬緩議。」
104年1月8日再次提送市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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