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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提會日期
103.12.30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
提案狀態
送交市政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目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十二所社區大學收、退費項目及方式係依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臺北市政府(九六)府法三字第O九六三一六五O三OO號令發布之臺北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授權訂定之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辦理。本市各社區大學每年招生兩期,每期以上課十八週為原則,各期課程得視教師授課內容,並報經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准後彈性調整上課週數為十二週或六週。考量原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並未針對彈性上課週數訂定收費方式,另社區大學免收學費之優惠課程,雖有收取學員保證金,惟亦未訂定保證金退費機制。 為使社區大學收費基準更符實務需求,俾利各社區大學有所遵循,另鑑於一百零二年發生新北市社區大學學員落海意外,本局自一百零三年起,協助本市十二所社區大學徵選學員團體意外險承作廠商,未來將增加收取學員保險費,以保障本市社區大學學員安全。 依據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公布之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社區大學應依規定辦理收、退費,不得另立名目加收任何費用。但經教育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收、退費標準,由教育局定之。」爰本局訂定「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草案)」,全文共計十五條,其要點如次: (一) 第一條明定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二) 第二條明定本標準之主管機關。 (三) 第三條明定本標準之收費項目。 (四) 第四條明定社區大學報名費用。 (五) 第五條明定社區大學課業費收費基準。 (六) 第六條明定社區大學雜費收費基準。 (七) 第七條明定社區大學代收代辦費收費項目。 (八) 第八條明定社區大學保證金收費及退還規定。 (九) 第九條明定社區大學收費內容,均應詳列於各期招生簡章、選課手冊,並應於每期招生三十日前報教育局核定。 (十)第十條明定社區大學得針對修習課程之弱勢及特殊族群學員,提供優惠減免方案,其項目及額度,由各社區大學訂定之。 (十一)第十一條明定社區大學因故未能開課及中途停課者之退費額度。 (十二)第十二條明定各項費用之退費基準。 (十三)第十三條明定社區大學應依本標準辦理收、退費,不得另立名目加收 任何費用。但經教育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四)第十四條明定各項收退費應開立收據,以備查核。 (十五)第十五條明定本標準施行日期。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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