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日期
104.01.08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
提案狀態
移請公(發)布
提案機關
社會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社會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施行及生效後,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性侵害被害人於醫療、心理復健、司法訴訟及其他權益,該法第十九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核發下列補助:(一)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二) 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三) 其他費用。故本府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臺北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協助被害人身心復原、度過生活危機或自立生活。 就執行多年之實務經驗並檢討現行補助辦法不足處,且考量本府已於九十八年六月二日府社家防字第○九八三○二九一一○○號公告委任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執行性侵害被害人費用補助辦法,特修正本辦法,讓性侵害被害人之保障能更周延完整。 本辦法修正草案內容包括:業務主管機關、補助對象、各補助項目內容、列計人口範圍及違法處分之撤銷教示等。條文共十七條,修正十五條,修正條文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二條修正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二、第三條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犯罪被害人,增列「以下簡稱被害人」,修正主管機關文字。 三、第四條刪除「本人?文字。 四、第五條增列「被害人?文字。 五、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補助項目酌修文字,增列得予補助指定病房費之例外規定。 六、第七條第一項酌修文字,第一項第二款夫妻或家族治療費用調高為「二千四百元」。 七、第八條第一項文字酌修,並增列每人律師費用補助額度每人最高補助二十萬元之限制;第二項增列申請人須檢附證明文件規定。 八、第九條修正主管機關文字。 九、第十條將緊急庇護費用之補助規定分為第一款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者,第二款經家防中心轉介安置於旅宿業者並明定補助費用金額及期限。 十、第十一條修正各項補助應備文件。 十一、第十二條修正訴訟及律師費用之申請期限。 十二、第十三條增列第二款排除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例外規定。 十三、第十四條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修正機關得撤銷原處分之規定。 十四、第十五條修正業務主管機關文字。 十五、第十六條修正業務主管機關文字。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