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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3.10.27
收文字號
10333768300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提案狀態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民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民政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按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案經 總統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該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實者,應予遷葬。但經公告為古蹟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應行遷葬之合法墳墓,應發給遷葬補償費;其補償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得發給遷葬救濟金;其要件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為配合上開條例施行,爰依其規定擬定本辦法草案計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本辦法所稱合法墳墓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合法墳墓之遷葬補償費發給標準。(草案第四條) 五、非依法設置之墳墓遷葬救濟金發給標準。(草案第五條) 六、申請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所須具備文件。(草案第六條) 七、對於申請文件不完備者之審核結果及其處理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代為遷葬之墳墓,申請人領取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應扣除代為遷葬費用。(草案第八條) 九、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用地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草案第九條) 十、本辦法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殯葬處定之。(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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