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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核定日期
104.02.13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修正核定
核定機關
提案機關
民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民政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前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以府法三字第○九一○八○五三四○○號令修正公布施行迄今,適用範圍僅止於本市公私立之殯葬設施(現行條文第二條),所規範內容僅侷限於殯葬設施之設置(現行第二章)、管理使用(現行第三章),以及遷葬(現行第四章);然殯葬事務非僅止於殯葬設施及遷葬,且殯葬管理條例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即已公布施行,其規範內容除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經營管理外,對於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與殯葬行為等亦有所規範,更有明定直轄市政府殯葬事務之權責範圍。為配合殯葬管理條例之施行,修補現行法規就殯葬行為、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加強市立殯葬設施之安全維護與管理,爰修正本自治條例。
備註
1.行政院103年6月16日院臺綜字第1030030581號函延長核定期限。2.行政院103年12月10日院臺綜字第1030156566號函延長核定期限。3.行政院104年2月13日院臺綜字第1030078275號函修正核定。4.104年3月31日第1829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5.104年4月7日府授法一字10410759300號函送議會審議。6.104年6月9日議法委字第10410000220號函議會第12屆第1次定期大會第7次會議議決"仍維持本會三讀通過條文"。7.104年6月17日府法一字第10412905000號函再送請行政院核定。 8.行政院104年7月27日院臺綜字第1040035991號函核定第4條、第23條及第27條修正條文。9.本府104年8月10日府法綜字第10432732100號令公布核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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