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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日期
104.03.02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部分條文
提案狀態
准予備查
備查文號
院臺性平字第1040006924號
備查機關
行政院
提案機關
社會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社會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訂定, 九十四年十月五日修正第三條及第四條。前開修正條文送議會備查時,議會 決議退回並請以自治條例訂之,惟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自治條例草案送法 規會審查後,法規會表示該草案總說明及影響評估,未能就本市所存在因性 別所致之明顯差異或保障不足情形予以彰顯,請本局參考該會委託研究案「臺 北市落實婦女權益保障之研究」修正建議後,再提請該會審議。 歷經第七屆與第八屆臺北市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女委會」) 女性支持網專案小組共 6 次討論,訂定修正草案內容於 102 年 10 月 1 日北市 社婦幼字第 10243458500 號函送法務局審議,惟法務局以 102 年 11 月 4 日北 市法一字第 10233228400 號函復說明建請釐清:(一)本案是否參採郭玲惠教 授研究案;(二)本辦法修正應參考 CEDAW 與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三)是否與 議會於 95 年 3 月 27 日退回本辦法之決議有間。 本辦法統整各領域對於女性權益之保障,且規範各局處之作為,目前尚 無法令有此統整性之整理與規範,在尚未達成性別平權前,本辦法有存在之 必要,先予敘明。另考量中央性別平等基本法目前研訂中,為避免屆時本辦 法內容與中央法令互相違背,暫不宜大幅修訂,故有關提升位階、參考 CEDAW、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郭玲惠教授研究案等事項,於本次修法皆暫時擱置。 本次修法僅就現階段因應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成立及性別平等業務擴增, 女委會改組為六分工小組,須規劃六大性別平等政策推動領域,結合本府 33 個一級機關(構)依業務權責加入各分工小組,定期召開分組會議,以致於現 行委員人數顯有不足;復以現行條文第三條規範女委會任務部分,應於「臺 北市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規範為宜;修正第三條及第四條。另因 應多元性別趨勢,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和性別平等教育法將本法各條中「兩性」 修正為「不同性別者」與「性別」。其餘條文無修正。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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