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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4.02.10
收文字號
104306536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
提案狀態
法規會待審
提案機關
勞動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勞工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勞工權益基金訴訟補助,前以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府法三字第九00四八二一一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期間歷經三次修正。本次修正係為為落實保障勞工權益,維繫勞工於訴訟期間有尊嚴之基本生活,減輕經濟壓力,爰參酌本府自一0三年五月一日起,將本府各局處依基本工資支薪之工作人員及勞務採購案人員薪資,調整至時薪一佰三十三元、月薪二萬二仟六佰三十九元之政策,修正增加本辦法補助之生活費用金額,並延長補助生活費用之期限,期能維持受補助者於本市之每月基本生活需求;另配合現行辦理追蹤已核准之補助案件實務需要,擬具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修正條文第三條,增加本辦法有關生活費用之補助金額,其中全額生活費用之發放標準,由每月法定基本工資(現行為一萬九仟二佰七十三元)調整為每月法定基本工資一‧二倍;差額生活費用之發放標準則由以低於每月法定基本工資之差額,調整為以低於每月法定基本工資一‧二倍之差額。 2.修正條文第八條,延長生活費用之補助期限,將現行「同一訴訟案件一般勞工每一審補助不超過六個月,累計最長補助一年;工會幹部每一審補助不超過一年,累計最長補助二年。」之規定,修正延長為「同一訴訟案件一般勞工每一審補助不超過九個月,累計最長補助二年;工會幹部每一審補助不超過一年,累計最長補助三年。」 3.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增訂核准處分應載明受補助者應主動提供訴訟案件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撤回書狀予本府勞動局,以符合現行實務追蹤需求。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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