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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日期
- 10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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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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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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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
- 院臺綜字第104001237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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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機關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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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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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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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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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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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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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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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案經 總統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該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實者,應予遷葬。但經公告為古蹟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應行遷葬之合法墳墓,應發給遷葬補償費;其補償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得發給遷葬救濟金;其要件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為配合上開條例施行,爰依其規定擬定本辦法草案計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本辦法所稱合法墳墓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合法墳墓之遷葬補償費發給標準。(草案第四條)
五、非依法設置之墳墓遷葬救濟金發給標準。(草案第五條)
六、申請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所須具備文件。(草案第六條)
七、對於申請文件不完備者之審核結果及其處理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代為遷葬之墳墓,申請人領取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應扣除代為遷葬費用。(草案第八條)
九、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用地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草案第九條)
十、本辦法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殯葬處定之。(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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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行政院104年3月10日院臺綜字第1040012376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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