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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發布日期
104.03.25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社區大學評鑑辦法」
提案狀態
公(發)布
公(發)布文號
府法綜字第10430886300號令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因應本市社區大學需求及促進其永續經營,期調整原評鑑次數或規模,並希冀評鑑能成為引導本市各社區大學永續發展之方式,引導社區大學所開設之課程能符合終身學習法第十條及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設置社區大學之宗旨,即以培育社會健全公民及促進社區發展為其發展特色。以本府委託經營三年之契約期限為一評鑑週期,第一年由社區大學依機構評鑑項目實施自我評鑑;第二年為引導及彰顯本市社區大學發展社區特色課程及培育現代公民之辦學宗旨,調整為以實施特定目的及內容之方案評鑑;第三年則實施機構評鑑,以瞭解受評者辦理社區大學之整體經營成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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