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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日期
104.04.21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
提案狀態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勞動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勞工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勞工權益基金訴訟補助,前以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府法三字第九00四八二一一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期間歷經三次修正。本次修正係為落實保障勞工權益,維繫勞工於訴訟期間有尊嚴之基本生活,減輕經濟壓力,爰參酌本府自一0三年五月一日起,將本府各局處依基本工資支薪之工作人員及勞務採購案人員薪資,調整至時薪一佰三十三元、月薪二萬二仟六佰三十九元之政策,修正增加本辦法補助之生活費用金額,並延長補助生活費用之期限,期能維持受補助者於本市之每月基本生活需求;另配合現行辦理追蹤已核准之補助案件實務需要,擬具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三條,增加本辦法有關生活費用之補助金額,其中全額生活費用之發放標準,由每月法定基本工資(現行為一萬九仟二佰七十三元)調整為每月法定基本工資一‧二倍;差額生活費用之發放標準則由以低於每月法定基本工資之差額,調整為以低於每月法定基本工資一‧二倍之差額。 (二)修正條文第八條,增訂生活費用於調解成立或撤回訴訟情形應如何認定補助期限之規定;延長生活費用之補助期限,將現行「同一訴訟案件一般勞工每一審補助不超過六個月,累計最長補助一年;工會幹部每一審補助不超過一年,累計最長補助二年。」之規定,修正為「同一訴訟案件一般勞工每一審補助不超過九個月,累計最長補助二年;工會幹部每一審補助不超過一年,累計最長補助三年。」增訂生活費用應繳還之態樣,並明定受補助者應依限主動提供歷審判決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撤回書狀。 (三)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參照行政院一0三年十二月二日院臺經字第一0三00六九五六六號函審議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之有關機關意見及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內容,酌予修正本條。 三、本案業經本府法務局一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六二一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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