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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核定日期
103.10.02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修正核定
核定機關
行政院
提案機關
產業發展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於91年4月25日公布施行迄今已近10年,期間菸害防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00年11月30日新修正公布實施)、電腦軟體分級辦法等公布實施。行政院並於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公告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亦即自98年4月13日起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與營業場所之管理採分離原則,本自治條例營業場所衛生、照明等規定,宜配合修正回歸各權管法規辦理。
備註
1.本案經行政院103年10月2日院臺經字第1030055857號函核定修正全文27條,因本府依市議會市議會103年1月13日議法委字第10310000010號函意旨未予公布,故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依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5項規定,自核定文送達本府(即103年10月2日)30日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 2.本府嗣依市議會103年1月13日議法委字第10310000010號函,將行政院修正核定本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提請市政會議審議後,於104年4月8日函送市議會審議。案經市議會第12屆第1次定期大會第7次會議(104年5月27日)議決:「仍維持本會三讀通過條文 」,本府嗣以104年6月17日府授法一字第10412904900號函將第25條修正條文函送行政院核定,業經行政院104年8月24日院臺經字第1040040392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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