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收文日期
- 104.06.25
-
收文字號
- 10432993500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為「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
-
提案狀態
- 法規會待審
-
提案機關
- 勞動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勞工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一)本辦法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臺北市政府(九二)府法三字第0九二一五三0九七00號令訂定發布。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第1項,新增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及同條第2項: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之規定,爰配合修正或增訂相關法條內容。
(二)因性平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項修正後新增設置哺(集)乳室及主管機關應予經費補助之規定,爰配合修正本辦法名稱。
(三)因性平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項修正後新增設置哺(集)乳室及主管機關應予經費補助之規定,爰配合將哺(集)乳室列入下列法條內容:第三條補助條件、第四條補助額度、第五條補助額度審酌事項、第六條不予補助之情事、第八條應備申請文件、第十一條補助款之使用及核銷等事項。
(四)因?臺北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已廢除,爰刪除「兒童托育中心」之用語;又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課後托育中心應自該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申請完成改制為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爰刪除「課後托育中心」之用語;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托嬰中心之私立托兒所應自該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申請完成改制為幼兒園,爰刪除「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托嬰中心之私立托兒所」之用語。
(五)再者,原中央經費補助辦法名稱亦因性平法第23條修正後,變更為「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改制為「勞動部」,爰將本辦法內容配合作前開文字修正。
(六)綜上,為配合現行實務需要,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