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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送備查日期
104.08.1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規則 」部分條文
提案狀態
送行政院備查
送備查文號
府授法三字第10431987500號函
提案機關
衛生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衛生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現行「臺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規則」自98年1月23日以府法三字第09833117900號令訂定發布實施。惟法源「食品衛生管理法」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7801號令公布修正名稱及內容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緣此,本規則第一條及第十八條實有配合上開法令進行條次修正之必要。 配合「食品衛生管理法」業於103年2月5日公布修正名稱及內容條次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條次變更,酌修文字,使臻明確。(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因應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條次變更,酌修文字,使臻明確。(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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