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收文日期
104.08.07
收文字號
104355534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稽查工作執行辦法」
提案狀態
法規會待審
提案機關
環保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環境保護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隨袋徵收政策推動,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訂頒本辦法,執行以來,歷經《個人資料保護法》頒布施行、修正《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刪除原第六條第二項「環保局稽(巡)查人員,對違反本自治條例之人請求提示身分證明,其無故拒絕或無證明文件或告知不實身分者,稽(巡)查人員得拍攝或錄製其照片,除明確告知其所違反之行為及規定,與向警察機關、民政機關或附近社區民眾查證其身分外,並登載環保局網站,請求網友協助辨識其身分,經由網路查明違規行為人之身分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處罰。但違規人已繳納罰鍰者,環保局應刪除登載網站之照片。」,及本局使用移動式攝影機輔助稽查等,原辦法內容必需因應增、修法律及本局實際執行需要進行檢討,爰辦理本次修正。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