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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會日期
104.11.26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提案狀態
送交市政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勞動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勞工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辦法係自九十二年九月九日訂定發布實施,復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九十八年五月四日、八月二十六日、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及一0二年三月四日修正。本次主要係配合內政部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執行計畫,使申請人毋庸檢附戶籍資料文件;因應中高齡社會人口增加及考量申請人未必通過審查獲得補助,放寬補助年齡及申請時資格限制;配合實務需求,明定營業場所租金補助範圍,修正請款應檢具文件及受補助之使用限制規定;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辦法共二十一條,本次修正六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款,放寬申請人年齡範圍至六十八歲,給予中高齡有創業意願之身心障礙者補助機會,並放寬申請時資格限制,使民眾於申請時可不受同時擔任其他營利事業負責人或受僱於他人之限制。 (二)修正第四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十二條第一項,明定營業場所租金補助係對營業使用範圍提供補助,並修正申請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應檢具文件及受補助之使用限制,使營業場所租金補助範圍更臻明確,並使受補助個案能更有效益及彈性運用非營業使用範圍。 (三)刪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三項第一款,配合內政部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執行計畫,使申請人毋庸檢附戶籍資料文件,並配合實務上執行第四條第一款第三目規定之需求,新增應檢具切結書之規定。 (四)修正第九條第三項第二款,明定請款需檢附設施及設備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 (五)修正第九條第五項,申請人請款文件不齊者,不予核發當期營業場所租金或營業設施及設備補助款,將補助款明確定義區分。 (六)修正第十六條第四款,配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年齡範圍。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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