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日期
- 104.12.11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
提案狀態
- 移請公(發)布
-
提案機關
- 教育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教育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一)「臺北市五歲幼兒學費補助辦法」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訂定,並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對減輕家長育兒經濟負擔,提升五歲幼兒入園率,產生相當之正面迴響。後為因應幼托整合後幼兒園相關法規陸續公布施行,致本辦法部分條文不再適用,為使本辦法內容符合當前實際運作情形,並與中央法規互為配套,於一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下稱本辦法)。
(二)鑒於五歲幼兒學費補助政策實施迄今業已四年,獲家長相當之肯定,於市府財政許可下,可考量將補助年齡逐步向下延伸,先進行四歲幼兒就學費用補助,未來再依市府財政狀況規劃三歲幼兒學費補助。另臺北市議會第十一屆第十九次臨時大會第三次會議議決:「請教育局修正『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相關規定或另制定相關自治條例,?議辦理三或四歲幼兒之補助。」本次爰針對本辦法中涉及補助對象條件部分再次進行增修。
(三)本辦法本次共計修正五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補助對象年齡修正,新增四歲幼兒就讀私立幼兒園就學費用之補助要件。(修正條文第三條)
2.修正補助款撥款期程。(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三項)
3.配合內政部免戶籍謄本政策,增列申請人得以戶口名簿影本(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作為最近一個月戶籍謄本之替代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一項)
4.第十三條所定原核准補助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其性質屬行政管制措施,參照行政院一0三年十二月二日院臺經字第一0三00六九五六六號函審議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之有關機關意見,修正本條規定之體例。(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5.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0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二項)
-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