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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10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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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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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移請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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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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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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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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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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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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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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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為增進經濟弱勢老人健康,使其獲得醫療保健服務,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府法三字第0九七三三二0八七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隨後分別於九十八年及一百零三年歷經兩次修法。
鑒於本市老年人口快速增加,致本項補助預算逐年攀升,已排擠到其他社會福利之規劃,面對人口結構之改變,為使有限資源作合理分配協助更多弱勢族群及規劃長期照顧所需,並減少下一代負擔,本局經評估有調整補助條件之必要性。
擬具「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修正草案,計修正五條。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第三條補助對象調整補助對象為年滿七十歲以上老人 (含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設籍本市滿一年者,最近一年納稅義務人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且實際居住一百八十三天以上者,惟基於信賴原則考量,維持現有原六十五歲以上長者之補助,爰修正本辦法補助對象。
二、 第十條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放寬補助條件,為使所有補助對象之條件與期間一致,符合第三條補助條件但九十八年期間未獲補助者,得向社會局申請追溯發給補助,申請年限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五年內為之。惟追溯發給之健保費自付額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爰刪除本條文。
三、 第十一條條次變更。
四、 第十二條條次變更。
五、 第十三條條次變更,並修正條文修正後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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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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