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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4.12.10
收文字號
104344894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社會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社會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以下簡稱本法) 授權立法新增制定,並於一O一年十月十六號府法綜字第10133101800號令發布。 現為推動內政部及本府免附戶籍謄本政策,另亦使本項辦法審查申請人資格中有關財稅標準及准駁依據更加明確化,爰修正本項辦法,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 為使本辦法實際審核申請案時能有更明確之准駁依據及審核標準,參照社會救助法第21條及本局每年度依該法所公告之「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家庭財產一定金額標準」,將明確之財稅標準納入本項辦法中。(修正第三條) 二、 配合內政部及本府免附戶籍謄本政策,刪除檢具文件之「戶籍謄本」項目,由本局代為查詢即可,並修正本條第2項第5款應檢附之所得財稅規定。(修正第四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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