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 105.01.04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 提案狀態
- 公(發)布
- 公(發)布文號
- 府法綜字第10434617300號令
- 提案機關
- 社會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社會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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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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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業於96年1月3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有關第39條及第46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應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及違反之罰則,以保障老人權益。本標準自民國98年5月14日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8)府法三字第09834342500號令訂定發布至今未調整修訂。 為因應本市人口邁向高齡化社會,除全面提昇老人福利機構之照護品質外,亦應確保老人福利機構營運狀況之穩定性,以符老人福利法第39條立法意旨。鑒於其他直轄市政府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調整趨勢,為有利於本市老人福利機構執行及資金運作靈活度,並獎(鼓)勵興設本市老人福利機構,爰有修定本標準之必要。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