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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會日期
104.09.3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垃圾焚化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一讀會通過(付委)
會期
第12屆第02次定期大會
提案機關
環保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環境保護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本市為妥善處理本市每天市民產出的垃圾,自民國81年起陸續完成內湖、木柵及北投垃圾焚化廠興建,由於垃圾焚化廠為鄰避設施,為使其順利營運運作,81年即制定回饋地方實施辦法,以焚化廠售電及回收金屬收入百分之六十回饋地方,辦理相關回饋計畫,84年開始撥交相關經費,89年制定自治條例改以焚化每公噸垃圾提列200元回饋經費,並由地方成理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回饋經費,研議、辦理回饋計畫,並訂定資本門建設不低於百分之六十。期間曾於民國95年提出修正將資本門建設比例限制調降為百分之四十,於101年通過實施,至回饋經費提列標準未再修正,已實施超過十年,地方反映物價日漲,回饋相對縮減,希望提高回饋標準,資本門建設部分限制議應再放寬,另由地方成立管理委員會辦理回饋事項,其適法性亦遭質疑,為解決相關問題,爰擬具本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辦理本自治條例之修正事宜。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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