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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收文日期
104.12.02
收文字號
10434389800
提案名稱
廢止「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
提案狀態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產業發展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廢止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為加強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監督輔導,本府特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五條規定於91年7月16日以臺北市政府(91)府法三字第091080555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查「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於101年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1421號令修正公布第 4~9、11、15~18、19-1、22、27、29、32~37、39條條文,其中原第4 條「本通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修正為「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三、另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5條「農田水利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輔導;其監督、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本通則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原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繼續適用原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本通則所定組織、人事、財務、會計等法令至103年5月31日止。但各該法令中規定屬主管機關權責事項者,均改由本通則之主管機關辦理。」 四、另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5條第一項規定,於101年9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010031346號令修正發布「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在案,本辦法廢止後,我國17間農田水利會將統一適用「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 五、綜上,本辦法現已逾適用日期,且依據「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7條第3款規定「母法業經廢止或修正,子法失其依據,無保留必要者。」爰依上開規定廢止本辦法,且擬不進行法規影響評估。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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