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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105.03.09
                            - 
                                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路燈桿張掛旗幟廣告管理辦法」
                            - 
                                提案狀態
                            
- 移請公(發)布
                            - 
                                提案機關
                            
- 環保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環境保護類
                            - 
                                異動區別
                            
- 制(訂)定
                            - 
                                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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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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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所設置之市有路燈桿,可供張掛廣告旗幟進行活動宣傳,公園處將廣告旗幟張掛業務委由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受理申請、審核。環保局並訂有「臺北市路燈桿張掛旗幟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作為管理之依據。全市現分為四百二十三個路段,依據估算可同時容納五百九十二個活動張掛旗幟廣告,提供機關、團體或廠商辦理政令宣導、公益活動或藝文活動之張掛旗幟廣告使用,目前有意者可透過向環保局申請許可後免費張掛。又查,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明定環保局為路燈桿設置旗幟廣告之主管機關,路燈桿財產管理機關則為公園處,而本市以外之其他五個直轄市政府,針對路燈桿旗幟廣告張掛業務,均採收費制,是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及提升本作業要點法規位階,爰訂定本辦法,並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同時,廢止本作業要點。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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