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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日期
- 10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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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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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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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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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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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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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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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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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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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係本府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授權,以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府法三字第一00三四一一三七00號令訂定發布。
二、嗣本府一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府授人管字第一0四三0七二一三00號函檢送「一0四年度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府層級任務編組檢討情形核定表」予本府各一級機關,其中依本辦法設置之「臺北市特殊教育諮詢會」(下稱本會),其審議核定結果為:「一、請以委任方式調整為機關層級任務編組,並請配合修正臺北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基此,為將現行府層級任務編組之本會調整為局層級之任務編組,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應有修正之必要。此外,為加強開放民間參與,擬提升本會府外委員比例至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綜上,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一項規定,其中本會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修正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局局長兼任」修正為「由教育局局長指派之教育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聘(派)兼之,修正為由「教育局」聘(派)兼之。又本項第二款所定「本府勞工局代表一人」,因該局業於一0二年一月一日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爰修正為「本府勞動局代表一人」。
(二)修正第三項規定,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市長」解聘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修正為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教育局」解聘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修正第四項規定,將該項「教育局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之規定,修正為「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外聘委員代表人數,合計需超過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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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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