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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收文日期
105.03.30
收文字號
105312904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提案狀態
法規會待審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府為協助青年克服經濟困難,以赴海外深造,增進學能並擴展國際視野,前於一00年五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下稱本辦法),提供十年利息貸款補助協助青年市民赴海外國家(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攻讀碩、博士學位及專技課程。 (二)本辦法施行後,教育局持續審視就學貸款之實務推動狀況,除先後於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及一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召開法規研修會議,以聽取各方意見並進行討論外,該局復於一0四年二月十六日市長室會議就本辦法就學貸款之執行現況進行專案報告,揆諸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近年實際推動需求,市長爰裁示依據申請人之資力分級調整本辦法補助經費,為此,教育局於一0四年三月十九日召開臺北市青年留學免息貸款補助檢討及修法會議研訂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一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函送本局審議,經法務局法規委員會一0四年十二月十日第六三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後,嗣提經本府一0五年一月十二日第一八七0次市政會議決議:「……針對案內待討論事項,例如:恢復原貸款名額、增列貸款人相關義務、民間贊助基金、縮短還款時間及還款條件再限縮等,請教育局研議後再提會討論。」教育局爰依上開決議研議並擬訂相關條文之修正內容後,再行函送法務局審議。 (三)本辦法本次共計修正十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本辦法前次修正報經行政院一0二年一月四日院臺教字第一0一00八二二五三號函復備查,同函所附教育部意見略以:「……因國外學歷皆須辦理個案審查,無法依國名、校名及學位名等單一基準即可認定,本部亦無所謂『經認可之國外學校名冊』……臺北市政府如僅就是否符合我國學位採認標準等事宜作為申請資格條件,建請該府修正該辦法第3條第1項(註:應為款)碩、博士學位名詞定義,將『教育部認可』文字,修正為『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爰依教育部上開意見,將本辦法定有「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等文字之規定,均修正為「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第二項) 2.為俾資源之有效運用,經綜合考量各貸款項目申請人之合理需求,爰增訂碩、博士學位及專技證照名額得每年七月一日後互相流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 3.為依申請人出國修讀學位或專技證照之時間提供合理之貸款額度,爰將修讀碩士學位或專技證照依其學制分為一年以下及逾一年等二種類型,並明定修讀學制為一年以下之碩士學位或專技證照之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下同)七十五萬元,逾一年者仍維持現行貸款總額度一百萬元;博士學位第一年貸款上限,由現行八十萬元修正為七十五萬元,第二年貸款累積上限由現行一百六十萬元修正為一百五十萬元。此外,為避免申請人同時申領二項貸款,爰增訂不得同時申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4.為求資源分配之合理性,爰將現行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利息全額補助之規定,修正為按申請人之資力條件分為全額補助及半額補助。此外,為確認申請人於本貸款撥貸日後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之申請資格條件,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教育局應自申請人第一次撥貸日之次年起,每年七月定期查核申請人或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之資力,針對經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則自當年七月一日起之嗣後年度之利息均不予補助。(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5.參酌最高行政法院一0四年六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法務部一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律字第一0四0三五一一四三0號函意旨,爰修正明定教育局對於受領給付所生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行使,得以作成書面行政處分之方式命受益人返還。此外,申請人將戶籍遷出本市為不予補助之事由,爰增訂申請人於戶籍遷出本市後應主動通知承貸銀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6.為期廣納社會各界捐款以增溢本貸款利息補助財源,明定教育局得接受相關捐贈款項,以增益本貸款利息補貼之財源。(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7.因本次修正之事項對於申請人權益將產生實質影響,為利申請人提早準備及因應,爰增訂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明定本次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8.第四條、第十條及第十六條酌作文字修正。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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