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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備查日期
- 10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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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國民小學申請及審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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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送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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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備查文號
- 府授法一字第105303691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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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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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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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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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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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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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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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二)為辦理本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國民小學審查作業,該局前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已函頒訂定「臺北市國民小學適齡身心障礙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審查及作業原則」,惟為提升現行審查及作業原則之法規位階,爰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擬定「臺北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國民小學申請及審核辦法」草案。
(三)本辦法共計九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1.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2.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3.第三條明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及申請人資格。
4.第四條明定暫緩入學之申請程序、應備資料文件及資料不完備時之處理規定。
5.第五條明定申請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
6.第六條明定暫緩入學申請審核會議召開及審核結果通知之期程。
7.第七條明定核定暫緩入學之最長期間、學區學校及區公所應列冊追蹤及於次年通知辦理入學報到之規定。
8.第八條明定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教育局定之。
9.第九條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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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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