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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備查日期
105.05.05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
提案狀態
准予備查
備查文號
院臺衛字第1050021923號
備查機關
行政院
提案機關
社會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社會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備註
法務部意見如下,併請參酌:(一)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程序法第127條,已賦予行政機關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基礎,故除有其他考量外,建議臺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9條第2項無庸特別規定,得回歸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辦理。(二)另本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之「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申請人限期返還。」,對照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應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命申請人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部分,與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4項:「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之規定未合;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本即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所應為之告發義務(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參照),於此處規定似非屬必要。(三)綜上,本辦法第9條第2項如無特別規定之必要,請考量刪除,如考量後仍認有特別規定之必要,則有關命受補助者返還補助之相關規定,請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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