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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通過日期
105.05.10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辦法」
提案狀態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產業發展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 因應全球氣候異常變遷、能源安全供應及環保訴求,世界各國均將發展再生能源與節能減碳列為重要的施政措施,積極透過各種具體行動方案以謀求解決。臺灣能源高度依賴進口,面對國內外能源情勢日趨嚴峻之挑戰更勝於其他國家,柯市長施政白皮書開源方面之施政項目,積極發展太陽能發電,協調台電以合理價格來收購,公開招商由發電廠商投資太陽能發電廠,自主發電來供應夏季尖峰用電的需求,如公有房地、河濱高灘地、南向山坡地都可評估為架設太陽能系統的公共空間,以加速本市再生能源與節能成效,並達成建構「先進節能城市」政策目標。 二、 經評估廠商於本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成本回收年限約十三至十四年,另經瞭解各縣市辦理公有房舍屋頂標租作業之年租金係以廠商售電收入之一定比例收取。 三、 查本府各機關學校管理之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均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辦理,依該辦法第一條規定:「…公用房地提供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另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公用房地提供使用,其契約期間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第五條規定略以:公用房地提供使用,應計收使用費;而使用費計收標準,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費收費基準表及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規定,其土地或建築物屋頂之使用費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爰如依現行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辦理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招標作業,將面臨使用期間限制及使用費收取方式問題。 四、 為提升再生能源利用率,因應未來限電壓力,本府規劃招商投資於公共空間及公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經初步調查本市有一○四個機關學校建築物屋頂面積約二十三萬平方公尺。另為辦理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但書之事項,及因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使用之特殊性,並排除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之適用,以符合市場機制,促進市有公用房地使用,提升經濟效益,鼓勵廠商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落實綠能公舍,特訂定本辦法。 五、 本辦法(草案)共十條,重點摘述如下: (一) 明定本辦法訂定之目的及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草案第一條) (二) 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 明定本辦法之用詞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 明定產業局得調查市有公用房地相關資料,並建置提供市有公用房地使用清單。(草案第四條) (五) 明定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且不適用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但書申請使用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 明定本辦法契約簽訂方式、使用年限及續約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 明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相關費用由使用人負責;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產生電能之售電收入為使用人所有,使用人向執行機關繳納使用回饋金,不另計收使用費。(草案第七條) (八) 明定為鼓勵提供使用機關提供場地設置太陽光電設備,給予使用回饋金收入決算數之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編列預算。(草案第八條) (九) 明定提供使用機關發現房地被占用或有違使用目的情事,應依法處理,並副知產業局。(草案第九條) (十) 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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