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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發文日期
105.05.1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與教練及學校或體育團體獎勵金發給辦法」
提案狀態
發文議會查照(備查)
發文文號
府授法三字第10530805201號令
提案機關
體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體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各比賽項目係針對選手身體障礙情況進行體位分級,選手依所屬級別進行比賽,又不論本市與否,身心障礙者參與競技運動者較少,故獲獎機會相較全國運動會或全民運動會高。此外,國內從事身心障礙選手指導工作者為少數,在這種教練指導同一種類各級選手,且選手獲獎率極高之情況下,易使得一名教練因所指導的各級選手皆獲獎而領取多筆獎勵金,爰擬修正本辦法,使本市獎勵資源能投入改善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訓練及運動環境為主,以符公平性及衡平原則。 另為整合本市體育業務,發揮體育行政效能。有關本市參加全國原住民運動會組隊參賽業務,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於104年12月15日陳報市府核定,訂於105年1月1日移撥體育局主政辦理,爰配合刪除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相關文字。最後在本市受理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獲頒國光獎章案件,因教育部核定國光獎章日至選手實際收到獎狀證明獲獎之日間,常有相隔30日以上,且選手及教練有時因配合中央出國集訓或比賽,無法及於30日內提出申請,導致審核認定申請期限上之困難,因此放寬具特殊原因,經體育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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