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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5.05.06
收文字號
105121534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巿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自來水處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自來水事業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自來水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授權訂定,經臺北巿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以六十五年三月九日府秘法字第Ο八八三三號令發布施行,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迄今。有鑑於近年發生多次因自來水設備損壞導致大規模停水或危及公共安全情事,爰參照經濟部一Ο四年二月二日修正之「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增訂有關特別檢驗機制,以加強自來水設備中與公共安全及供水風險有關項目之管理及檢驗,達到降低公共危險發生之目的;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為本府所屬行政機關,復為一自來水事業,為免委任北水處執行自來水事業之監督管理事項,有違反主管機關監督、球員兼裁判之疑慮,爰參酌本辦法前次修正時,經濟部以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經授水字第Ο九九二Ο二二四三七Ο函備查本辦法所附參考意見,刪除委任北水處執行之規定,修正本辦法。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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