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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5.05.26
收文字號
105321491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產業發展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市場得依物品屬性,劃定攤(鋪)位,分類分區營業;其攤(鋪)位之設置方式、型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爰本府依據前開授權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臺北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嗣於一百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部分條文。 第二條之主管機關原為臺北市政府,並委任臺北市市場處執行;修正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市場處,以符現行法制體例。 為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執行計畫,本府民政局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訂定「臺北市政府服務流程改造『全面免附戶籍謄本』推動計畫」,並請各機關依業務盤點法令修正表修正業管項目。其中事涉市場處業務為臺北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申請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變更使用人名義者,應加附下列文件:……二、繼承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爰修正前揭條文,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逕為查詢、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等替代方式取代戶籍謄本。另因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需文件,市場處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得免予檢附,故增訂第五條第四項條文,以資周全。 本辦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現行條文第二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委任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執行。」修正為:「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以符現行法制體例。(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繼承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修正為:「繼承人戶口名簿影本(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或繼承人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資料(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三項) 三、現行條文第五條增訂第四項:「前項第二款之文件,市場處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檢附。」之規定,以因應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需文件,市場處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得免予檢附之情形,並將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及第五項)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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