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文日期
- 105.06.02
-
提案名稱
- 廢止「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辦法」
-
提案狀態
- 發文議會查照(備查)
-
發文文號
- 府授法三字第10532211601號函
-
提案機關
- 財政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財政類
-
異動區別
- 廢止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查「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辦法」(下稱本辦法)之訂定,係緣市有土地毗鄰私有地地主有意開發建築,需合併市有地使用時,依臺北市市有非公用畸零土地處理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第三點規定,除符合讓售情形外,應依行政院七十五年七月十日台七十五財字第一四五四九號函辦理協議調整地形或合建,爰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公私協力合作開發,九十五年間遂參酌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及都市更新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惟訂定迄今尚無實務案例。
經本局通盤檢討過去無法讓售或調整地形之市有土地多採都市更新開發,而非依本辦法開發之原因,就其法令架構及財務效益等層面比較分析,循都市更新相關規定與民間共同開發,無論就法令架構及財務效益等各層面均優於本辦法,本辦法於實務作業上已無實益。
又依本辦法開發雖或可處理零星未達都市更新規模之開發,惟其既未達更新規模,顯示其效益及公益性較低。又本辦法之開發本質係為滿足毗鄰私有畸零地之小規模開發,開發效益受益對象相對特定;且因受益對象特定,公開徵得之投資人為特定對象之可能性高,未來實務作業恐易引起爭議,行政風險極高。爰為特定私地主依本辦法開發之行政成本及行政風險,實與開發效益不成比例。
考量本辦法既有窒礙難行、不合時宜之處,爰擬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後段規定:「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之:……二 ……因情勢變遷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廢止本辦法。
-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