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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日期
105.06.14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部分條文
提案狀態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臺北市立大學(以下簡稱北市大)為臺北市立教育大學與臺北市立體育學院於一0二年八月一日合併後成立,其首任校長係本府依大學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遴選校長候選人二名,於一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函報教育部,嗣經教育部一0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臺教人(二)字第一0二0一一二九0二號函核定第一任校長由戴遐齡教授擔任,聘期一任四年,自一0二年八月一日至一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二)按大學法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第一項)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第二項)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第三項)」本府前依上開大學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之授權,以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府法三字第0九五三二七三五九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三)該局前於一0四年二月十日市長室會議就北市大校長遴選相關規定進行專案報告,經市長裁示責成該局檢討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該局嗣於一0四年六月五日及同年月三十日召開法規研修會議,並於一0四年十一月五日提局務會議審議,並依局務會議決議事項賡續於一0四年十二月二日召開本市市立大學校長遴選相關規定研修會議研訂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並提該局一0五年三月三日局務會議決議修正後通過。 (四)本辦法共計修正四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1.校長遴選委員會之委員人數,將現行規定之十一人至二十一人修正為十五人,並依此增訂各類委員之人數(學校代表六人、校友代表人數三人、不具有校友身分之社會公正人士三人及本府遴派之代表三人);關於校友代表及不具校友身分之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之推薦方式,修正為由學校校務會議推薦,並各推薦三倍人選報市府圈選之。此外,參考大學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增訂第三項後段明定各款委員任一性別應占該款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又第六項規定僅適用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任期屆滿之校長遴選情形,因該項規定目前已無適用餘地,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二條) 2.依現行規定,遴委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之開議門檻較高,容易造成流會,為俾順利召開會議,爰修正調降為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使得開議。此外,校長遴選結果應尊重大多數委員意見,爰提高決議人數門檻至三分之二。(修正條文第三條) 3.參考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修正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解除遴選委員職務之要件;第四項增訂委員遺缺自第二條第三項之候補委員中依序遞補之規定,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六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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