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送備查日期
105.06.17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
提案狀態
送行政院備查
送備查文號
府授法一字第10531429500號函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按一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一0五年二月一日施行之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準如下: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第一項)前項學雜費減免之申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二項)」為保障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學權益,並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學費政策實施,爰依上開規定之授權訂定「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辦法共計十三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1.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2.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3.第三條明定明定本辦法用詞之定義。 4.第四條明定明定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基準。 5.第五條明定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期間之學雜費不予減免,以及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學雜費者不得重複減免。 6.第六條明定學校應於網頁建置學雜費減免專區,並指定專人提供諮詢及協助。 7.第七條明定學生申請學雜費減免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學校受理申請後之處理程序等規定。 8.第八條明定學生享有政府其他與學雜費補助性質相同之給付者,不得依本辦法重複申請減免。 9.第九條明定學生於學期中休學或放棄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學雜費不予追繳。 10.第十條明定不予減免學雜費之情事,以及對於不應減免而減免者之後續處理規定。 11.第十一條明定本辦法所需之經費來源。 12.第十二條明定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教育局定之。 13.第十三條明定本辦法自一0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