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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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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53266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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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巿鍋爐設施程序硫氧化物排放管道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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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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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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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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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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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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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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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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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空氣品質改善是本府推動市政重要目標,細懸浮微粒(以下簡稱PM2.5)更是市民高度關切議題。本市為我國政治金融中心,產業結構多為商業發展,現存固定污染源多為民生、商業及消費行為等相關之行業,其中鍋爐設施廣泛應用於各行業,以需要提供熱水或蒸氣之旅館業、醫院等業者為主。依據臺北市空氣清新行動白皮書之內容,本市歷年空氣污染物排放結果,來自鍋爐燃料燃燒所產生硫氧化物(以下簡稱SOX)占本市SOX總量約25%,且SOX為PM2.5前驅污染物之一,藉由加嚴SOX排放標準兼具SOX及PM2.5排放減量。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96年起,輔導轄內鍋爐業者汰舊換新改用低污染燃料,另本府產業發展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99年公告「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規範工商業新設或汰換鍋爐,應設置燃氣系統或其他節能之熱交換系統,近年使用低污染燃料鍋爐座數已呈現增加。基於本府推動使用低污染燃料政策及改善空氣品質之需要,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授權,針對本市鍋爐設施程序訂定較嚴之硫氧化物排放標準。
本市鍋爐設施程序業者均使用氣體燃料及液體燃料,並無使用固體燃料(例:生煤、石油焦等),氣體燃料種類為天然氣,液體燃料種類有低硫燃油(俗稱重油)、柴油等二種,其中以低硫燃油排放空氣污染物較嚴重,因低硫燃油及柴油硫含量不同,故加嚴SOX排放標準可促使鍋爐設施程序業者使用低污染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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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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