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收文日期
- 105.07.07
-
收文字號
- 10532692400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提案狀態
- 研議中
-
提案機關
- 社會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社會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以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府法三字第09531851300號令制定發布;九十七年三月五日以臺北市政府九十七府法三字第097304602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並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鑒於社福趨勢變遷,相關規範恐已不符民間團體推展服務之實況,且公私協力合作模式愈趨多元,現今補助案件型態與額度亦有所變化,為利本局推展本市社會福利之順利,並使本法相關規定與作業程序符合社會變遷與合理審查範圍,爰擬具「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主管機關」為「社會局」。(第五條至第十二條)
二、修正「特殊個案」為「情形特殊」。(第五條)
三、修正「審查小組」為「複審小組」;修正得不經複審條件,將「初審補助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改為「申請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修正「應給予申請者陳述意見之機會」為「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第六條)
四、明定複審小組成員之組成及人數,增訂利益衝突迴避規定。(第七條)
五、增訂應追回撥付補助之相關法律程序及責任。(第八條之一)
六、修正經費使用情形具體內容與刪除原始憑證所需估價單。(第十條)
七、刪除「參照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修正停止受理受補助者之申請期間為一至五年。(第十一條)
-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