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收文日期
- 105.05.19
-
收文字號
- 10532034400
-
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巿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
提案狀態
-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
提案機關
- 環保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環境保護類
-
異動區別
- 制(訂)定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水污染防治法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依該法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民眾得檢舉違反該法之行為,其經查證屬實且罰鍰達一定金額者,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勵金予檢舉人。又為落實立法委員審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之要求,並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充獎勵金比例有一定的遵循規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獎勵金發放訂定「獎勵民眾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指導原則」,以明確規範檢舉獎勵金發給之作業,俾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發給之相關辦法。準此,水污染防治法在臺北市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執行,故臺北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之檢舉人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係授權由環保局定之。爰參考上開指導原則訂定本辦法,全文共計十五條。
-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