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過日期
- 105.08.09
- 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巿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 提案狀態
-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 提案機關
- 環保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環境保護類
- 異動區別
- 制(訂)定
- 提案內容
- 重點說明
-
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0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增訂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明定民眾檢舉違反本法行為,經裁處罰鍰且金額達一定數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復為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獎勵民眾檢舉違反本法行為,提充獎勵金有一定遵循規範,訂有「獎勵民眾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故為有效維護河川水質,藉由巿民合作機制,共同防治水污染,爰依本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