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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備查日期
- 105.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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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社區大學課程與學程開設及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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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送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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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備查文號
- 府授法一字第105329782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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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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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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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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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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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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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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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各社區大學每年招生兩期,每期以上課十八週為原則,並由社區大學自行視發展需要規劃開設各類課程。查社區大學課程分為一般性課程及專案性課程,一般性課程係依據黃武雄教授倡議及籌設全國第一所社區大學(文山社區大學)所創立的課程分類,並沿用至今,分為學術、社團活動、生活藝能等三大類,並由各社區大學依三大類課程開設原則自行開設之;專案性課程則係指為配合政府政策之宣導,以及培養民眾公民素養之課程。
(二)本市社區大學發展至今,課程發展已漸趨成熟,為提供市民系統化的學習內容引導,以符合成人學習的系統組織原則、建立社區大學的整體特色及提升課程教學之品質,近年來各社區大學配合中央及本府社區大學政策發展趨勢,並依校務發展需要、社區民眾需求及地方特色,規劃開設相關學程,惟本府對社區大學學程尚未訂定一致性之內涵及審查程序。
(三)為促進社區大學課程發展,教育局前以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北市教社字第0九五四0一六九六00號函訂定「臺北市社區大學課程開設要點」,作為本市十二所社區大學課程開設及審查之規範。惟依一0一年六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之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社區大學應設置課程審查委員會,依社會需要及民眾之需求,規劃開設各類課程及學程,並經教育局核准後實施。(第一項)前項課程及學程開設及審查辦法,由教育局定之。(第二項)」上開第二項規定雖授權教育局訂定課程及學程開設及審查辦法,然因社區大學課程及學程開設及審查事務,涉及外部法律關係,宜由本府訂定自治規則作為規範較為適當,爰擬訂「臺北市社區大學課程與學程開設及審查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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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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