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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5.09.13
收文字號
105336079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特定會展產業設施運用辦法」為「臺北市特定會展及特定創新產業設施運用辦法」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產業發展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為配合中央政策,基於本府推動之創意經濟城市發展願景,鼓勵創新、創業、育成模式,以「創新驅動」引領重點產業轉型升級,致力於綠能科技、生技醫藥、新農業、生物科技、資通訊產業、智能機器學習、電子商務等領域。因此,「創新產業」之定義乃是基於全球競爭趨勢、產業不斷變遷情況下,因應國內產業升級轉型需求,依循中央施政重點以及地方產業定位,挑選培植特定產業部門,如前述列舉對象,投注資源促進技術創新、服務創新、產品創新或新興商業模式等具前瞻性之產業發展。 二、符合創新產業定義之企業,為求創新,在開拓市場的過程中,限於技術、人才、資金等資源取得不易情況下,往往承受高風險之經營成本壓力。因此,本府基於扶植產業目的,除提供各項獎勵補助政策協助外,宜設法提供特定實體空間設施,培育企業茁壯成長。此舉也與目前世界各國力推「會展產業」(MICE Industry)潮流相呼應,藉由完善各項空間場館軟硬體設施與服務,鼓勵國內外企業與人才,來台互動交流,展示產品技術,活絡產業群聚網絡,帶動經濟與就業機會。 三、本辦法之修訂,將可使特定會展產業設施運用方式更趨多元,此外,依現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提供創新產業空間,實對產業發展造成龐大營運成本壓力,又本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其預算及決算需送民意機關審議,可作為本府產業設施運用之輔助機制。因此,本府可藉由相關特定空間設施的指定運用,兼具空間活化及扶植創新產業之雙重價值,亦為委託民間經營管理不具財務可行性,以及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期間因故解約之設施,提供制度性的運用方式與退場機制,故擬在原「臺北市特定會展產業設施運用辦法」之基礎條文及適用範疇下,修正適用標的包含「特定創新產業設施」。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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