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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5.09.22
收文字號
105336911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產業發展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府為促進產業發展,鼓勵創新及投資,輔導中小企業,提升產業競爭力,於99年9月8日制定發布「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及「臺北市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提供勞工職業訓練、房屋稅、地價稅、融資利息及承租市有房地優惠等獎勵補貼,與創新研發費用補助,並於101年10月15日修法增訂勞工薪資及房地租金等補貼項目,以及明定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得為本自治條例之獎勵補助對象。 二、為利本自治條例相關獎勵補助業務之實施與執行,亦分別於99年12月1日完成訂定「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及100年1月11日完成訂定「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等配套子法,並於100年3月1日成立「臺北市產業獎勵補助專案辦公室」,以協助本市投資人申請各項獎勵及補助。 三、另因應產業發展變遷快速且日趨複合多元發展,為完備產業發展政策工具,鼓勵產業創新研發與品牌加值、促進產業創新群聚及形塑本市成為亞太地區主要創新創業中心,本府於103年6月10日修正本自治條例,提高研發補助金額及增訂品牌建立、創新育成、創業等補助項目,爰於103年9月26日配合修正本辦法,增訂新增補助項目之申請文件、綜合審議事項、請領補助款注意事項與應備文件。 四、為提供更創新便捷的獎勵補助申請服務,降低本市青年或微型業者運用政府資源之作業門檻,本局檢討及蒐集各方意見,據以優化申請作業,包含簡化申請書表、調整計畫書格式、導入e化申請作業及精進受獎勵補助案件管考作業;爰擬依本自治條例第23條:「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勵或補助之應備文件、審查與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市政府定之。」之規定,修訂本辦法及相關申請書表,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修正四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查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規定之公司或商業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影本、學校或財(社)團法人最近一年納稅證明資料、公司或商業無欠稅證明文件、學校或財(社)團法人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皆係佐證申請人正常營運;另參考採購法有關投標廠商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規定,廠商應提具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並得以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為減少申請人申請本自治條例獎勵或補助之作業負荷,前揭無欠稅證明文件或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實務上未涉申請人資格之實質要項,亦不影響申請案件之審查,且得以前揭各現行條文所訂納稅證明代之,爰刪除之。另將現行條文第五條中「簡稱」修正為「合稱」,酌作文字修正。 (二)另考量申請創業補助者既為新投資創立登記一年內之新創企業,實務上多數處於技術開發或產品化階段,尚未有實際營業銷售數額,現行條文第五條之二第四款規定之最近一年營業稅申報書、第五款規定之無欠稅證明文件,未涉申請人資格之實質要項,亦不影響申請案件之審查,爰刪除之。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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