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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日期
105.10.12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
提案狀態
議會回覆存查(備查)
會期
第12屆第4次定期大會第4次會議
提案機關
勞工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勞工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部分,因配合勞工局更名為勞動局,爰配合修正;又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凡事業單位欲向勞動局申請托兒經費補助者,皆統一稱為?雇主?。 (二)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配合現行實際狀況,爰放寬雇主申請補助條件,並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雇主與立案托兒服務機構簽約家數?、第五款?雇主選定托兒措施之方式?及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二款第三目?委託契約書影本?;又同條第二項,配合幼照法及兒少權法等相關規定,刪除「托兒所」、「幼稚園」之用語,改稱「幼兒園」。又參照前開幼照法與兒少權法規定,均有規定法令之過渡期間,為避免於前開過渡期間,影響受僱者申請托兒津貼權益遭受損害,爰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托嬰中心之私立托兒所?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納入托兒服務機構之列,俟法令所訂過渡期間經過後,再予以刪除。並於規定中增加「等」字,以表明本辦法所稱之托兒服務機構僅為例示。 (三)修正條文第四條規定,提高本辦法之補助額度為原辦法補助金額之2至2.5倍。並增訂第二項,明定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費用」及第二款托兒措施部分,其補助費用比例上限,以不超過當年度雇主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為限。 (四)修正條文第十條規定,增加雇主應於於指定期限內填具領款收據向勞動局申請撥款之規定。 (五)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規定,增加?勞動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之內容,另將違反第六條不得再申請補助情事;未依第十條規定,於指定期限內填具領款收據申請撥款;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避、妨礙或拒絕勞動局派員檢查各補助計畫執行情形之情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一併納入本條規定,得予追繳並停止補助規定之列。又本條為符合本市法規關於補助處分應載明事項之現行規定體例,亦配合為修正。 (六)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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