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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日期
105.11.04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巿鍋爐設施程序硫氧化物排放管道排放標準」
提案狀態
移請公(發)布
提案機關
環保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環境保護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本市固定污染源主要來自民生、商業及消費行為等相關行業,其中鍋爐設施廣泛應用於有提供熱水或蒸氣需求之旅館業、醫院等業者。根據本市歷年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統計,來自鍋爐燃料所產生之硫氧化物,占本市硫氧化物總量約計百分之二十五,而硫氧化物復為細懸浮微粒(以下簡稱PM2.5)前驅污染物之一,藉由提高硫氧化物排放管道排放標準,亦有助減少PM2.5排放。考量近年業者經輔導後採用低污染燃料鍋爐數目已呈現增加趨勢,並推行本巿使用低污染燃料及改善空氣品質之政策,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針對本市鍋爐設施程序訂定較嚴格之硫氧化物排放管道排放標準。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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