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備查日期
105.11.09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巿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提案狀態
准予備查
備查文號
院臺環字第1050042997號函
備查機關
行政院
提案機關
環保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環境保護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0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增訂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明定民眾檢舉違反本法行為,經裁處罰鍰且金額達一定數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復為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獎勵民眾檢舉違反本法行為,提充獎勵金有一定遵循規範,訂有「獎勵民眾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故為有效維護河川水質,藉由巿民合作機制,共同防治水污染,爰依本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