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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日期
105.11.15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提案狀態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產業發展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府為促進產業發展,鼓勵創新及投資,輔導中小企業,提升產業競爭力,於九十九年九月八日制定公布「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及「臺北市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提供勞工職業訓練、房屋稅、地價稅、融資利息及承租市有房地優惠等獎勵補貼,與創新研發費用補助。為利本自治條例相關獎勵補助業務之實施與執行,於一00年一月十一日訂定發布「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成立「臺北市產業獎勵補助專案辦公室」,以協助本市投資人申請各項獎勵及補助。 二、另因應產業發展變遷快速且日趨複合多元發展,為完備產業發展政策工具,鼓勵產業創新研發與品牌加值、促進產業創新群聚及形塑本市成為亞太地區主要創新創業中心,本府於一0三年六月十日修正本自治條例,提高研發補助金額及增訂品牌建立、創新育成、創業等補助項目,爰於一0三年九月二十六日配合修正本辦法,增訂新增補助項目之申請文件、綜合審議事項、請領補助款注意事項與應備文件。 三、為提供更創新便捷的獎勵補助申請服務,降低本市青年或微型業者運用政府資源之作業門檻,檢討及蒐集各方意見,據以優化申請作業,包含簡化申請書表、調整計畫書格式、導入e化申請作業及精進受獎勵補助案件管考作業;爰擬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勵或補助之應備文件、審查與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市政府定之。」規定,修正本辦法及相關申請書表。 四、本辦法共十四條,本次修正計五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查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規定之公司或商業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影本、學校或財(社)團法人最近一年納稅證明資料、公司或商業無欠稅證明文件、學校或財(社)團法人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皆係佐證申請人正常營運,且得以前揭各現行條文所訂納稅證明代之,爰刪除第四條第七款與第五條第六款及第五條之一第五款有關無欠稅證明文件、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另將第五條「簡稱」修正為「合稱」。(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 (二)考量申請創業補助者既為新投資創立登記一年內之新創企業,實務上多數處於技術開發或產品化階段,尚未有實際營業銷售數額,現行條文第五條之二第四款規定之最近一年營業稅申報書、第五款規定之無欠稅證明文件,未涉申請人資格之實質要項,亦不影響申請案件之審查,爰刪除之。(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二) (三)配合法務部一0一年九月十日法制字第一0一0二一二0三00號函意旨,並考量本自治條例第二十條業定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處分之規定,爰修正第十一條;另增訂應追回款項或其他優惠之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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