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布日期
                                
 
                                - 105.11.21
 
                            
                        
                            - 
                                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巿鍋爐設施程序硫氧化物排放管道排放標準」
 
                        
                        
                            - 
                                提案狀態
                            
 
                            - 公(發)布
 
                        
                            
                                - 
                                    公(發)布文號
                                
 
                                - 府法綜字第10534330900號令
 
                            
                        
                            - 
                                提案機關
                            
 
                            - 環保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環境保護類
 
                        
                        
                            - 
                                異動區別
                            
 
                            - 制(訂)定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本市固定污染源主要來自民生、商業及消費行為等相關行業,其中鍋爐設施廣泛應用於有提供熱水或蒸氣需求之旅館業、醫院等業者。根據本市歷年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統計,來自鍋爐燃料所產生之硫氧化物,占本市硫氧化物總量約計百分之二十五,而硫氧化物復為細懸浮微粒(以下簡稱PM2.5)前驅污染物之一,藉由提高硫氧化物排放管道排放標準,亦有助減少PM2.5排放。考量近年業者經輔導後採用低污染燃料鍋爐數目已呈現增加趨勢,並推行本巿使用低污染燃料及改善空氣品質之政策,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針對本市鍋爐設施程序訂定較嚴格之硫氧化物排放管道排放標準。
                                
                            
 
                        
                        
                            -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